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院党委议事制度,逐步实现学院党委会议的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修订中共吉林建筑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举行
       (一)学院党委会一般每半年召开6次。
       (二)根据会议的需要,可召开学院党委扩大会议,吸收党支部书记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学院党委委员不足半数以上时,原则上不举行正式会议。
       (四)学院党委委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五)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党委副书记主持或委托的党委委员主持。
       (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草拟纪要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秘书负责。
       二、会议的议事范围
       基层党委(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各项工作部署;
       2. 落实本单位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党员发展,党员转正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重大问题;党委(总支)委员,增补、撤免等事项,决定党支部设置方案、党支部书记任免;
       3. 本单位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重要活动实施方案的制订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 本单位党员队伍建设及二级党校的相关工作;党支部建设工作,对党支部召开主题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政治生活情况进行总结;
       5. 本单位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 加强党委(总支)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的实施办法和工作措施;
       7. 本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 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教学科研等机构负责人任免调整;
       3. 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 本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选拔、推荐、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 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 加强对本单位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在教师招聘、人才引进、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
       (四) 本单位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 本单位教学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 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治维稳、保密工作、统战工作等重要事项。
       (七)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 其他需要党委(总支)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由党委(总支)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 本单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 本单位人才工作规划制度,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 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资讯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 本单位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 本单位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 本单位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 本单位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 本单位其他应由党委(总支)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议事程序和要求
       (一)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委员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告知学院党政秘书安排。
       (二)学生党总支、党支部和其他部门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先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再向学院党政秘书提出。
       (三)各部门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都要以书面形式送学院党政秘书汇总并报学院党委书记审定。
       (四)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学院党政秘书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五)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不予研究。
       (六)会议原则上不研究临时议题。
       四、会议制度及纪律
       (一)党委(总支)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总支)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本单位党委(总支)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总支)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总支)委员到会。党委(总支)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总支)会会议,不是党委(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总支)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党委(总支)会会议议题由党委(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总支)委员提出建议、党委(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党委(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不得以会前沟通代替会议决策。
       (四)党委(总支)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党委(总支)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本单位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总支)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委(总支)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六)党委(总支)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委员、副书记、书记。党委(总支)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七)党委(总支)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总支)会会议决策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八)党委(总支)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九)党委(总支)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十)党委(总支)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五、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一)学院党委会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带头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作好执行工作,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对学院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在学院党委会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违背学院党委会议决定行事。
       (三)对随意拖延或不予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
       (四)学院党政秘书负责学院党委会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本单位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总支)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党政办公室主任需向请假未参会人员传达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要党委(总支)书记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保管的书面材料,党政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
2021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