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05 17:23:52 访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根据《吉林建筑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教学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教学督导主要是配合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其他教育教学进行督导。
第二条 教学督导要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教学改革实践。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发展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教学督导坚持以“督”为主要形式,以“导”为主要内容,“督”“导”结合,重点在“导”。
第四条 学院领导,特别是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内容。对教学督导员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教学助理为学院教学督导组联系人,并负责与学校教学督导组进行信息联络。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定期组织教学督导组工作例会,学院领导参加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二章 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和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成员(以下简称“教学督导员”)可选聘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亦可选聘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效果优秀、对专业建设高度负责的专业负责人和专任教师,教学督导员由学院聘任。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可增、免教学督导员和聘用校外教学督导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和教学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配合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1. 对学院的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全方位、全程性监督和指导。
2.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帮助、指导教师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 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抽查期末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参与本院(部)的各项教学评估工作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有关咨询论证工作。根据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院(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5.参与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初审与制定,参与学院教研课题评审与鉴定。
6. 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并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7.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院(部)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8. 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学时。听课重点是学生反映意见比较大、评教成绩低的教师;拟申请晋升职称、申报优质课程的教师;新开课的青年教师;邀请听课的教师。教学督导员要关注学生反映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发现优秀典型。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和权利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津贴由督导工作酬金和听课酬金两部分组成,听课酬金为30元/学时。
第十一条 学院应保证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院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学院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院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