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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党委 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28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党内谈话工作,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认真扎实开展党内谈话工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第三条 党委书记开展党内谈话要把领导班子成员和所辖党支部书记作为重点对象,运用日常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等形式进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把管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运用日常谈话、提醒谈话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日常谈话要经常进行。党委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通过约谈或结合听取工作汇报、调查研究等日常工作,经常与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及时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党委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现管理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第六条 党委书记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或党支部书记,应及时对其进行警诫谈话,要求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第七条 党委书记开展党内谈话,可要求党纪检委员或其他人员协助实施。

第八条 在党内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置。

第九条 党内谈话情况应使用谈话记录本如实记录并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