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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教职工离任交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05

       为规范学院教职工离任交接工作,确保交接工作有序、稳妥和岗位工作连续性,制定教职工离任交接工作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市政与环境学院教职工(含人才派遣)离退休、合同聘任期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辞职、免职及其他原因离开学院岗位的。
       二、交接时限
       原则上,离任人员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批准离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交接。确因工作复杂和特殊情况,经学院领导同意,经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但必须确保不影响岗位工作开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按时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全部完成后报学院行政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离任。
       三、交接内容
       (一)工作情况
       将本岗位职责和年度/学期工作目标、计划及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执行情况、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等进行交接(如:工作情况说明和继续执行承诺等)。对本部门和本岗位交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原因的认识与分析,拟解决问题的工作设想与建议等。
       (二)资产情况
       主要包括工作范围内的房屋使用、资产情况、设备状况、经费及各种财务账册管理状况、资金使用及分配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因工作需要占用的学院办公室、实验室腾退;用学院经费购置并由本人在工作中使用、借用或保管的实验仪器、实验设备、电脑、移动硬盘、打印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移动电话等设备以及附件、软件、说明书等资料;由本人经手管理的资金、票据等财务资料。
       (三)文件档案资料
       主要包括工作职责范围内现有的和正在处理中的有关学科建设、专业认证等学科、科研和教学资料;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含电子文档)列明目录进行交接;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
       (四)对外联络工作
       将因工作需要而形成的相关社会关系、业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进行交接。
       (五)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四、交接方式和程序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责成学院主要领导负责离任交接工作的组织协调,党政办公室、实验室、教研室指定专人会同交接事项所归属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分别负责监督落实相应的交接事项。
       (二)离任人员要对任期内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概述,对所涉及的各项工作进行综述,对正在进行或未完成的工作及其原因、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说明,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对未完成工作的承诺等,形成离任(调转)报告(申请)。
       (三)离任人员要对本人经手的房屋、文件资料和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进行清理,将交接内容列明目录、以纸质材料或音视频(电子文档)形式进行清单移交。由材料移交对应部门(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移交事项。(须附交接清单)
       (四)离任人员必须按照工作交接的内容,如实填写《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离任人员交接表》附件1(以下简称《离任交接表》),在离任交接完成后署名确认。如交接内容过多,离任人员还可提供交接清单或交接报告进行详细说明。
       (五)《离任交接表》一式四份,由离任人员、接收人员共同填写。在离任交接结束后由离任人员、接收人员、离任院部、续任院部各存一份。
       五、交接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
       (一)离任人员要对移交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接任人员负责对所接收的进行查对核实。每项交接都要有交接清单,离任人员、接任人员和监督人员均须签字确认。
       (二)离任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同志,有责任积极配合交接工作。
       (三)对离任交接后发现的遗漏事项,离任人员必须配合做好补充交接工作。
       (四)对院部调整所涉及的的部门(单位),离任院部和接任院部应相互配合,保证资产划拨、人员划转等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交接双方对资产财务等有关事项有争议的,以学校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核查审定结论为准;交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六)学院按专业建设要求分配的办公室、专业教研室、专业实验室等房屋一般必须腾退。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可采取先腾退,后借用或租用方式,借用或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学院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房屋使用功能。
       (七)由学院配备的办公设备和实验仪器设备等,离任人员一般不得带走;确因工作需要移至校内其他单位的和由本人科研经费购置的,离任人员应按学校有关规定配合学院办理资产转移或调拨手续,并及时清退出所占房屋。
       (八)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由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九)离任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学院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并上报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督促其抓紧办理。
       (十)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无故拒不履行交接手续或交接工作不负责、不彻底,对应交未交事项或移交资料失真的离任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上报学校进行组织处理。
       (十一)交接工作中,离任人员与接任人员要本着相互协助、相互补台的原则做好交接,并在交接完后保持一定时间内的衔接。特别是对正在办理、尚未完结的工作,离任人员要详细说明情况,明确工作程序及重点,继续对接任人员给予工作支持,确保岗位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十二)离任人员要对在岗期间的工作负责,根据原岗位工作需要,随时接受对其在岗期间未明事项的询问,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六、本办法由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0年03月05日

下载:

附件1: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离任人员交接表

附件2: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离任文件档案交接清单

附件3: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离任资产交接清单

附件4: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离任待办事项交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