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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5-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学位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吉林建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院学位授予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负有对全院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任期五年。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林英姿担任。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孙磊 白莉 苑宝玲 石岩 丛俏 赵嵩颖 张小雨 赵可 刘志生 迟铭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造诣好,责任心强,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二)了解与学位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能够履行职责;

(三)本校在岗全职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为研究生导师;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限定在任满一届未超过退休年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提出设立、调整和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情况和答辩委员会决议,提出授予、不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负责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和获得学位后的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规范审查工作,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五)研究和处理院学位授予争议及相关事项,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调查与院学位授予相关的投诉与举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七)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可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林英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及学科调整建议时,一般应通过现场会议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定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其他事项时,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应通过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并有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决定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凡因工作需要参加院学位评定分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林英姿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学位会议,确实不能参会的,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职的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成员产生的正常程序予以调整。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成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会议应有记录,会议材料须严格按要求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