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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5-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建筑大学章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建筑大学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追求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

(一)院学术委员会组成综合考虑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性和委员的代表性。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二)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林英姿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孙磊、霍明昕、白莉、苑宝玲、石岩、丛俏、赵嵩颖、张小雨、赵可、刘志生,院学术委员会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并备案。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学院科研秘书担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秘书不是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但必须遵守院学术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工作纪律。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照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经学术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资格审查后,确定院学术委员会名单。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等方面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二)审议与学院重要学术事务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与相关学术标准;

(三)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组织调查、认定;

(四)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五)学校、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非定期会议制度,会议主要议题应提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议题可由以下方式提出:1)主任提议;2)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会议须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研究。会议由主任主持,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就讨论的学术事项表达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为贯彻党管人才原则,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涉及学院重大人事人才议题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出席。

第十五条 在必要时,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按照回避制度进行回避的委员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相关专家或者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由专门工作人员记录,会议纪要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如需修订,须由院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

                   2022年8月1日